(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30日電)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說,今天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達成共識,未來網路服務提供者,例如臉書,得知他人上傳侵權內容,只要下架或處理即可免責。
張秀禎下午轉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表示,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特性,不宜用公權力的行政管制手段,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和管理,因此「數位通訊傳播法」是以基本法的性質,對網際網路提供一個低度規範跟治理模式,在法律定性上為民事責任。
張秀禎表示,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重點,包括明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要公開揭露營業的相關資訊,例如自然人、團體、營業所名稱,公告服務使用條款,包括隱私權、資訊安全政策、檢舉通報管道及申訴機制等。
張秀禎說,草案也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,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,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,但對所傳輸或儲存的他人資訊,不負審查或監督的責任。
張秀禎舉例說,例如臉書等社交網路平台,如果得知使用者有侵權行為,將侵權內容即刻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,或在查證確認沒問題後重新上架,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,就不用負賠償責任。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說,這個免責條款不限於社群網站,希望對任何經營小網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,減少法律上的不確定性。
王德威解釋,如果平台業者對侵權行為有進行下架等處置,草案給予免責條款;但是如果不做這個動作,草案也沒有強制性,就回到民法等法律來處理,要是主張被侵權者連同平台業者一起提告,是否會有附帶責任,將由法院判斷。10610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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